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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動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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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代表客戶於市場失當行為研訊程序與證監會達成和解,並成功獲法庭豁免,在法庭頒下取消資格令的情況下,客戶仍被允許出任若干私人公司的董事

本行代表客戶同意以Re Carecraft Construction Co Ltd [1994] 1 WLR 172的簡易程序處置研訊程序。Carecraft簡易程序讓客戶加快地解決研訊程序,從而為客戶節省正式審判所需的時間及費用。

 

由於本行客戶同意事實陳述,經證監會及客戶同意,法庭作出了針對客戶的取消資格令及賠償令。

 

本行亦成功取得法庭許可,讓若干私人公司從取消資格令中豁免,使客戶仍可以繼續擔任該等公司的董事。理由包括,容許客戶繼續管理該等私人公司對公眾的風險極低,以及本行客戶從Carecraft和解程序開始後,一直與證監會充分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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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代表遺囑執行人,於遺囑認證訴訟中勝訴並獲授予遺囑認證書,並將另一共同遺囑執行人撤職

本行代表同為遺囑執行人及遺囑受益人的客戶,於遺囑認證訴訟中勝訴並獲授予遺囑認證書,並成功代表客戶將另一共同遺囑執行人(「另一執行人」)撤職。

 

此訴訟是緣於另一執行人不合理地反對死者的最後遺囑,並一直拒絕與本行客戶合作共同取得遺囑認證,導致遺產管理延誤接近三年。法庭經審訊後同意本行及大律師的陳詞,裁定死者當時具有訂立有效遺囑的能力,以及知道和認同最後遺囑的内容。法庭亦裁定,倘若該另一執行人繼續擔任遺囑執行人的職務,將會危害遺產受益人的利益,故裁定將該另一執行人撤職。

 

法庭又認為,倘若並非該另一執行人不合理及欺壓的行為,此訴訟本來是完全沒有必要的,因此法庭命令該另一執行人須以彌償基準賠償本行客戶的訴訟費用,以譴責該另一執行人嚴重及應受斥責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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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獲香港律師會委聘為楊敏健律師行的介入中介人

2023928日,香港律師會理事會通過決議,行使《法律執業者條例》第 159 章第 26A(1)(a)(i)26A(1)(c) 條的法定權力介入楊敏健律師行的業務及委聘本行為介入中介人,以保障楊敏健律師行的當事人以及公眾的利益。

 

這是繼本行獲委聘為李海光律師事務所、顏曉婷律師事務所及葉大磊律師行的介入中介人後,過去兩年內第四次獲委聘為介入中介人。本行再次感謝香港律師會理事會的指示及對本行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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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成功代表中國銀行抗辯某債務人向終審法院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

繼本行於20219月發佈有關《內地判決(交互強制執行)條例是否適用於破產程序?》的新聞動向後,本行近日成功代表中國銀行,抗辯債務人就上訴庭判決 (Lu Yongliang v Bank of China Limited, Dongguan Branch and Another [2021] HKCA 1048) (上訴庭裁決) 向終審法院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

 

雖然上訴庭早前已駁回債務人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債務人仍作最終手段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試圖抵抗銀行向其採取強制執行行動。不過,在口頭聆訊當天,債務人並無出席聆訊。終審法院認為債務人已獲妥為通知有關聆訊,因此駁回了債務人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

 

有關終審法院的裁定可在取得。

 

終審法院的裁定,把銀行與債務人長達5年的法律糾紛正式劃上句號。雖然終審法院未有及不需就內地判決(交互強制執行)條例 (597)是否適用於破產程序作出任何裁定,不過本行相信目前在這一方面作為權威性案例的「上訴庭裁決」,有助增加跨境清收執業者的信心以及相關法律的明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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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獲香港律師會委聘為葉大磊律師行的介入中介人

2022118日,香港律師會理事會(“理事會”)通過決議,行使《法律執業者條例》第159章第26A(1)(b)及/或26A(1)(n)條的法定權力介入葉大磊律師行的業務及委聘本行為介入中介人,以保障葉大磊律師行的當事人以及公眾的利益。

 

繼先前獲委聘為李海光律師事務所及顏曉婷律師事務所之介入中介人後,本行榮幸獲理事會再次委聘,處理是次葉大磊律師行的介入工作。本行感謝理事會的委聘及對本行之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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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獨立保函糾紛相關問題網上講座

本行再一次非常榮幸獲其中內地四大銀行之一的邀請,為其員工就涉外獨立保函糾紛相關問題在20221019日舉行網上講座。與上一次在20228月舉行的「內地銀行涉港授信業務法律風險提示及防範建議」網上講座相似,是次網上講座吸引了超過100名來自中國廣東省各分行的銀行從業員參與。

 

本行唐滙棟律師 (資深合夥人)、李煥姿律師 (合夥人)、陳浩恩律師 (助理律師)在講座中向與會人士分析一連串關於保函執行的香港以及英國案例。本行亦深入探討有關禁止保函執行的「詐騙」例外原則,以及香港的仲裁機制。

 

在問與答的環節中,本行亦向與會人士分享有關內地銀行在面對保函止付令時,可以採取的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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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代表遺產受益人於緊急情況下取得為收存財產而作出之特殊遺產管理授予

本行依據《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香港法例第10A章)第51(b)條,為客戶就一筆價值不菲之遺產取得為收存財產而作出之遺產管理授予。

 

提出申請的背景是遺產擁有之物業即將被政府收回,而遺囑執行人之間出現超過三年的分岐,以致遺產一直未被管理。由於本行於一個月內協助客戶成功取得授予,物業最終於被政府收回前成功出售予市區重建局,因此遺產得以保存數百萬港元的資產。

 

是次單方面申請首先由聆案官處理。但聆案官關注申請是否存在爭議,以及他是否有司法管轄權批出授予,因此聆案官把申請轉介予當值法官。

 

當值法官同意本行的看法,裁定聆案官一開始具有司法管轄權處理是次申請,因為他認為,一項《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項下之申請是否存在爭議,取決於反對的性質,以及就申請的相關議題是否存在實質爭議 (Re Wan Sing Hon [2010] 4 HKLRD 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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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銀行涉港授信業務法律風險提示及防範建議」網上講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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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非常榮幸獲其中內地四大銀行之一的邀請,為其員工就內地銀行涉港授信業務法律風險提示及防範建議在2022831日舉行網上講座。網上講座反應熱烈,超過100位銀行從業員參與。

 

本行唐滙棟律師 (資深合夥人)、李煥姿律師 (合夥人)、陳浩恩律師 (助理律師)在講座中向與會人士簡單介紹在港追收債務流程,以及香港的破產和清盤機制。本行亦分享了有關採取跨境追收執行的寶貴經驗,以及在港進行資產追蹤的技巧。

 

本行再一次感謝銀行的邀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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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獲香港律師會委聘為顏曉婷律師事務所的介入中介人

20211230日,基於顏曉婷律師事務所的獨營執業者顏曉婷女士已被暫時吊銷執業資格,香港律師會理事會通過決議,行使《法律執業者條例》第159章第26A(1)(h)條的法定權力介入顏曉婷律師事務所的業務及委聘本行為介入中介人,以保障顏曉婷律師事務所的當事人以及公眾的利益。

 

香港律師會早前介入律師行的行動導致對顏曉婷律師事務所的業務的進一步調查。基於進一步調查,並考慮了顏女士於20211230日的書面回應後,律師會理事會認為顏女士不適宜執業,並議決行使《法律執業者條例》第8A(3)條的法定權力,即時暫時吊銷其執業資格,以等候就該事宜的處理組成的律師紀律審裁組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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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獲香港律師會委聘為李海光律師事務所的介入中介人

20211123日,香港律師會理事會通過決議,行使《法律執業者條例》第 159 章第26A(1)(a)(i)/(ii)26A(1)(c)條的法定權力介入李海光律師事務所的業務及委聘本行為介入中介人,以保障李海光律師事務所的當事人以及公眾的利益。警方的調查顯示李海光律師事務所涉嫌參與處理宗總值逾6000萬港元、涉嫌欺詐性物業交易案件。

 

特別是,理事會有理由懷疑李海光律師事務所的一名前僱員涉嫌不誠實地簽署業權轉易和抵押文件,作為有關物業交易中疑似偽冒賣方和借款人簽署的見證人,而有關人士其時經已離世或因移居外地並身不在香港;而理事會認為,行使法定的介入權力符合公眾或李海光律師事務所客戶的利益。

 

理事會亦信納李海光律師事務所涉嫌違反《律師帳目規則》(第159章,附屬法例),其中包括,從客戶帳戶中不當提取款項、未能妥善保存簿冊及帳目,以及未能就其會計制度設立和維持妥善的內部控制。

 

除李海光律師事務所外,林欣芳律師事務所的業務亦因應上述警方調查而被香港律師會介入。的近律師行獲聘為介入林欣芳律師事務所的介入中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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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滙棟律師以香港法律專家身份在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出庭作供

本行唐滙棟律師在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審理有關 陳迪匡對騰訊音樂娛樂(深圳)有限公司 一案中,就香港法律提供專家意見、及以“深圳移動微法院”程序遠程出庭作供。

本行唐滙棟律師是深圳市藍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調解中心的認可香港法律專家。藍海中心是在深圳市民政局註冊登記的非營利組織,由深圳市司法局作為業務指導單位,是集域外法律查明和國際商事調解於一體的跨境法律服務平臺。

有關庭審的視頻鏈接,請按http://tingshen.court.gov.cn/live/24623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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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為喆麗控股有限公司超過1.29億港元IPO提供協助

本行為喆麗控股有限公司 (「喆麗控股」) 全球發售39,540,000股股份及其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 (股份代號:2209) 提供協助。

 

「喆麗控股」為一間總部駐於香港的電子商務平台營運商,從事採購亞洲時裝與生活時尚、美容及娛樂產品,並向全球客戶銷售有關產品。

 

本行從香港法律及上市規則合規角度,為「喆麗控股」就有關其上市的重組及附屬事宜提供建議及其他協助。本行亦代表「喆麗控股」呈交有關「喆麗控股」及其子公司所簽訂的租賃和特許權的合規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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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助香港私人公司收購連鎖麵包西餅集團

本行為一家香港私人公司收購著名本地連鎖麵包西餅集團的交易提供法律服務。該集團於香港有超過30年歷史並擁有超過25間分店。

 

本行就該收購向客戶提供的法律服務包括法律盡責調查,並因應客戶的商業目標及風險概況就交易結構、定價及交割機制提供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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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為葉氏化工(00408.HK)以2.82億港元出售物業持有公司提供法律服務

本行擔任葉氏化工集團有限公司(00408.HK)(「葉氏化工」)的專項法律顧問,協助其透過向第三方投資基金出售其物業附屬公司全數股份連股東貸款以出售該公司持有之位於香港粉嶺的一座工業大廈,作價2.82億港元。有關交易於20217月達成協議並同步完成交割。

 

葉氏化工集團生產及買賣石油化工產品(包括溶劑、塗料、油墨、潤滑油),其經銷網絡遍佈中國所有主要省份及城市。葉氏化工之股份於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股份代號: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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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證監會對證券賬戶內約港幣1.5億元資產的限制通知

因涉嫌內幕交易,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以限制通知方式凍結本行客戶證券賬戶內約港幣1.5億元的資產。

 

本行向證監會陳詞申請解除限制通知。

 

本行的申請基礎是限制通知的範圍過於廣泛,以及證監會在調查的不當延誤。

 

限制通知現已被解除,且證券賬戶已獲解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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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判決(交互強制執行)條例》是否適用於破產程序?

債務人欠付中國銀行因擔保合同而產生之人民幣約6億元債務。正當中國銀行與債務人在中國內地進行訴訟之際,中國銀行基於此擔保債務在香港向債務人派送《法定要求償債書》。

 

債務人申請撤銷《法定要求償債書》,但申請被原訟法庭駁回。

 

債務人上訴至上訴法庭。

 

債務人的主要上訴理由是中國銀行無權基於擔保債務在香港展開法律程序,且主張中國銀行應該根據《內地判決(交互強制執行)條例》(第597章)申請執行中國內地法院判決。

 

上訴法庭駁回債務人的上訴。其中一個理由是《內地判決(交互強制執行)條例》並不適用於本案案情,因為在派送《法定要求償債書》的時候,相關中國內地法院判決仍未可在香港登記。

 

上訴法庭亦裁定派送《法定要求償債書》並非法律程序,而破產程序亦非《內地判決(交互強制執行)條例》第22條所指的“旨在追討在某內地判決下須繳付的款項的法律程序”,因為破產程序是一個對全體債權人的救濟。

 

上訴法庭的判決是具重大標誌性,因為這是香港法庭首次釐清《內地判決(交互強制執行)條例》第22條並不適用於破產程序。這個判決應受跨境清收的執業者歡迎。

 

上訴法庭的判決可在此取得。*

 

*注:判決仍在上訴至終審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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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代表山水水泥前獨立非執行董事就串謀及違反董事責任案件抗辯

本行代表中國山水水泥集團有限公司(“山水水泥”,香港上市聯合交易所股份代號:00691)前獨立非執行董事,在一宗違反董事責任及違法手段串謀(unlawful means conspiracy)的案件中抗辯。案件索賠金額不少於港幣2.77億元

 

本案的被告是8位山水水泥前董事及2位山水水泥主要股東。為期35天的審訊共涉及8隊律師團隊17位大律師(包括資深大律師)。鑒於大部分涉案證人於審訊期間居於境外,並因新冠疫情出入境受限,大部分事實證人及專家證人的盤問均透過視像方式遙距進行。另外,本案文件超過100,000,相等與約400個實體紙本文件夾,故此本案採用電子文件冊(electronic bundles)。本案現待法庭判決。

 

本案涉及兩個股東陣營爭奪山水水泥的控制權。新任董事會在取得董事會控制權3天後隨即向舊董事會展開法律程序。被告提出的一個爭議點便是新董事會在展開法律程序前,是否已進行充分的調查。其中一位新任董事(同時是部分山水水泥股份的接管人)被質疑對展開法律程序過分熱心。在審訊中,被告的大律師亦提出若董事過早展開法律訴訟的話,是否需要個人承擔訟費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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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開幕

本行欣然宣佈唐滙棟律師行正式在202182日開始營業。

 

唐滙棟律師是張秀儀 唐滙棟 羅凱栢 律師行(一間逾40年歷史的香港律師行)的創立人及本行唐滙棟律師行的創立人。在唐律師的帶領下,唐滙棟律師行將為國際、香港及中國內地客戶提供高質的法律服務,包括企業及商業事務、知識產權、訴訟、房地產及私人客戶及有關服務。

 

本行以藉此機會感謝客戶對本行團隊的信任及多年來的支持。

唐滙棟律師行 2021  版權所有,翻印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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