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動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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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獲香港律師會委聘為顏曉婷律師事務所的介入中介人
11-02-2022
於2021年12月30日,基於顏曉婷律師事務所的獨營執業者顏曉婷女士已被暫時吊銷執業資格,香港律師會理事會通過決議,行使《法律執業者條例》第159章第26A(1)(h)條的法定權力介入顏曉婷律師事務所的業務及委聘本行為介入中介人,以保障顏曉婷律師事務所的當事人以及公眾的利益。
香港律師會早前介入律師行的行動導致對顏曉婷律師事務所的業務的進一步調查。基於進一步調查,並考慮了顏女士於2021年12月30日的書面回應後,律師會理事會認為顏女士不適宜執業,並議決行使《法律執業者條例》第8A(3)條的法定權力,即時暫時吊銷其執業資格,以等候就該事宜的處理組成的律師紀律審裁組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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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獲香港律師會委聘為李海光律師事務所的介入中介人
16-12-2021
於2021年11月23日,香港律師會理事會通過決議,行使《法律執業者條例》第 159 章第26A(1)(a)(i)/(ii)及26A(1)(c)條的法定權力介入李海光律師事務所的業務及委聘本行為介入中介人,以保障李海光律師事務所的當事人以及公眾的利益。警方的調查顯示李海光律師事務所涉嫌參與處理宗總值逾6000萬港元、涉嫌欺詐性物業交易案件。
特別是,理事會有理由懷疑李海光律師事務所的一名前僱員涉嫌不誠實地簽署業權轉易和抵押文件,作為有關物業交易中疑似偽冒賣方和借款人簽署的見證人,而有關人士其時經已離世或因移居外地並身不在香港;而理事會認為,行使法定的介入權力符合公眾或李海光律師事務所客戶的利益。
理事會亦信納李海光律師事務所涉嫌違反《律師帳目規則》(第159章,附屬法例),其中包括,從客戶帳戶中不當提取款項、未能妥善保存簿冊及帳目,以及未能就其會計制度設立和維持妥善的內部控制。
除李海光律師事務所外,林欣芳律師事務所的業務亦因應上述警方調查而被香港律師會介入。的近律師行獲聘為介入林欣芳律師事務所的介入中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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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滙棟律師以香港法律專家身份在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出庭作供
23-11-2021
本行唐滙棟律師在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審理有關 陳迪匡對騰訊音樂娛樂(深圳)有限公司 一案中,就香港法律提供專家意見、及以“深圳移動微法院”程序遠程出庭作供。
本行唐滙棟律師是深圳市藍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調解中心的認可香港法律專家。藍海中心是在深圳市民政局註冊登記的非營利組織,由深圳市司法局作為業務指導單位,是集域外法律查明和國際商事調解於一體的跨境法律服務平臺。
有關庭審的視頻鏈接,請按http://tingshen.court.gov.cn/live/24623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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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為喆麗控股有限公司超過1.29億港元IPO提供協助
09-09-2021
本行為喆麗控股有限公司 (「喆麗控股」) 全球發售39,540,000股股份及其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 (股份代號:2209) 提供協助。
「喆麗控股」為一間總部駐於香港的電子商務平台營運商,從事採購亞洲時裝與生活時尚、美容及娛樂產品,並向全球客戶銷售有關產品。
本行從香港法律及上市規則合規角度,為「喆麗控股」就有關其上市的重組及附屬事宜提供建議及其他協助。本行亦代表「喆麗控股」呈交有關「喆麗控股」及其子公司所簽訂的租賃和特許權的合規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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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助香港私人公司收購連鎖麵包西餅集團
07-09-2021
本行為一家香港私人公司收購著名本地連鎖麵包西餅集團的交易提供法律服務。該集團於香港有超過30年歷史並擁有超過25間分店。
本行就該收購向客戶提供的法律服務包括法律盡責調查,並因應客戶的商業目標及風險概況就交易結構、定價及交割機制提供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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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為葉氏化工(00408.HK)以2.82億港元出售物業持有公司提供法律服務
07-09-2021
本行擔任葉氏化工集團有限公司(00408.HK)(「葉氏化工」)的專項法律顧問,協助其透過向第三方投資基金出售其物業附屬公司全數股份連股東貸款以出售該公司持有之位於香港粉嶺的一座工業大廈,作價2.82億港元。有關交易於2021年7月達成協議並同步完成交割。
葉氏化工集團生產及買賣石油化工產品(包括溶劑、塗料、油墨、潤滑油),其經銷網絡遍佈中國所有主要省份及城市。葉氏化工之股份於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股份代號: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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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證監會對證券賬戶內約港幣1.5億元資產的限制通知
07-09-2021
因涉嫌內幕交易,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以限制通知方式凍結本行客戶證券賬戶內約港幣1.5億元的資產。
本行向證監會陳詞申請解除限制通知。
本行的申請基礎是限制通知的範圍過於廣泛,以及證監會在調查的不當延誤。
限制通知現已被解除,且證券賬戶已獲解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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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判決(交互強制執行)條例》是否適用於破產程序?
07-09-2021
債務人欠付中國銀行因擔保合同而產生之人民幣約6億元債務。正當中國銀行與債務人在中國內地進行訴訟之際,中國銀行基於此擔保債務在香港向債務人派送《法定要求償債書》。
債務人申請撤銷《法定要求償債書》,但申請被原訟法庭駁回。
債務人上訴至上訴法庭。
債務人的主要上訴理由是中國銀行無權基於擔保債務在香港展開法律程序,且主張中國銀行應該根據《內地判決(交互強制執行)條例》(第597章)申請執行中國內地法院判決。
上訴法庭駁回債務人的上訴。其中一個理由是《內地判決(交互強制執行)條例》並不適用於本案案情,因為在派送《法定要求償債書》的時候,相關中國內地法院判決仍未可在香港登記。
上訴法庭亦裁定派送《法定要求償債書》並非法律程序,而破產程序亦非《內地判決(交互強制執行)條例》第22條所指的“旨在追討在某內地判決下須繳付的款項的法律程序”,因為破產程序是一個對全體債權人的救濟。
上訴法庭的判決是具重大標誌性,因為這是香港法庭首次釐清《內地判決(交互強制執行)條例》第22條並不適用於破產程序。這個判決應受跨境清收的執業者歡迎。
上訴法庭的判決可在此取得。*
*注:判決仍在上訴至終審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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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代表山水水泥前獨立非執行董事就串謀及違反董事責任案件抗辯
07-09-2021
本行代表中國山水水泥集團有限公司(“山水水泥”,香港上市聯合交易所股份代號:00691)前獨立非執行董事,在一宗違反董事責任及違法手段串謀(unlawful means conspiracy)的案件中抗辯。案件索賠金額不少於港幣2.77億元。
本案的被告是8位山水水泥前董事及2位山水水泥主要股東。為期35天的審訊共涉及8隊律師團隊及17位大律師(包括資深大律師)。鑒於大部分涉案證人於審訊期間居於境外,並因新冠疫情出入境受限,大部分事實證人及專家證人的盤問均透過視像方式遙距進行。另外,本案文件超過100,000頁,相等與約400個實體紙本文件夾,故此本案採用電子文件冊(electronic bundles)。本案現待法庭判決。
本案涉及兩個股東陣營爭奪山水水泥的控制權。新任董事會在取得董事會控制權3天後隨即向舊董事會展開法律程序。被告提出的一個爭議點便是新董事會在展開法律程序前,是否已進行充分的調查。其中一位新任董事(同時是部分山水水泥股份的接管人)被質疑對展開法律程序過分熱心。在審訊中,被告的大律師亦提出若董事過早展開法律訴訟的話,是否需要個人承擔訟費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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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開幕
02-08-2021
本行欣然宣佈唐滙棟律師行正式在2021年8月2日開始營業。
唐滙棟律師是張秀儀 唐滙棟 羅凱栢 律師行(一間逾40年歷史的香港律師行)的創立人及本行唐滙棟律師行的創立人。在唐律師的帶領下,唐滙棟律師行將為國際、香港及中國內地客戶提供高質的法律服務,包括企業及商業事務、知識產權、訴訟、房地產及私人客戶及有關服務。
本行以藉此機會感謝客戶對本行團隊的信任及多年來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