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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為香港主要混凝土製造商在民事及刑事層面提供辯護
本行代表香港其中一家最大的混凝土製造商,防禦政府試圖關閉其位於九龍油塘的混凝土攪拌廠的行動。
在民事方面,律政司尋求禁制令,以冀禁制客戶以被指造成公眾滋擾的方式經營該廠。在辯護過程中,本行委聘了一位美國的空氣污染及擴散模擬專家,準備證據以反駁政府的指控 —— 特別是反駁關於涉案事件中顆粒物排放水平及擴散模式的指控。雙方最終達成滿意的和解,避免了漫長的訴訟。
在刑事方面,控方根據《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311章)(“APCO”)向客戶發出多張傳票。在一宗涉及11張傳票的主要審訊中,控方指控客戶未能遵守空氣污染消減通知,而本行於案中代表客戶申請永久終止訴訟程序。在終止申請期間,客戶要求控方披露政府內部部門會議的未經刪減會議記錄,而控方則罕有地以公眾利益豁免權為由拒絕披露,並獲政務司司長發出證書以支持控方的立場。最終,客戶在審訊後於11張傳票的其中9張獲判無罪(案件現正等待裁判官覆核)。法院進一步命令控方須支付客戶就無罪傳票抗辯的法律費用。
該案在2025年《空氣污染管制條例》修訂後結束,該修訂引入法定封閉通知機制,賦權環境保護署署長在有合理因由相信某處所正在進行無牌指明工序時,向該處所發出封閉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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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代表客戶於市場失當行為研訊程序與證監會達成和解,並成功獲法庭豁免,在法庭頒下取消資格令的情況下,客戶仍被允許出任若干私人公司的董事
本行代表客戶同意以Re Carecraft Construction Co Ltd [1994] 1 WLR 172的簡易程序處置研訊程序。Carecraft簡易程序讓客戶加快地解決研訊程序,從而為客戶節省正式審判所需的時間及費用。
由於本行客戶同意事實陳述,經證監會及客戶同意,法庭作出了針對客戶的取消資格令及賠償令。
本行亦成功取得法庭許可,讓若干私人公司從取消資格令中豁免,使客戶仍可以繼續擔任該等公司的董事。理由包括,容許客戶繼續管理該等私人公司對公眾的風險極低,以及本行客戶從Carecraft和解程序開始後,一直與證監會充分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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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代表遺囑執行人,於遺囑認證訴訟中勝訴並獲授予遺囑認證書,並將另一共同遺囑執行人撤職
本行代表同為遺囑執行人及遺囑受益人的客戶,於遺囑認證訴訟中勝訴並獲授予遺囑認證書,並成功代表客戶將另一共同遺囑執行人(「另一執行人」)撤職。
此訴訟是緣於另一執行人不合理地反對死者的最後遺囑,並一直拒絕與本行客戶合作共同取得遺囑認證,導致遺產管理延誤接近三年。法庭經審訊後同意本行及大律師的陳詞,裁定死者當時具有訂立有效遺囑的能力,以及知道和認同最後遺囑的内容。法庭亦裁定,倘若該另一執行人繼續擔任遺囑執行人的職務,將會危害遺產受益人的利益,故裁定將該另一執行人撤職。
法庭又認為,倘若並非該另一執行人不合理及欺壓的行為,此訴訟本來是完全沒有必要的,因此法庭命令該另一執行人須以彌償基準賠償本行客戶的訴訟費用,以譴責該另一執行人嚴重及應受斥責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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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獲香港律師會委聘為楊敏健律師行的介入中介人
於2023年9月28日,香港律師會理事會通過決議,行使《法律執業者條例》第 159 章第 26A(1)(a)(i) 及 26A(1)(c) 條的法定權力介入楊敏健律師行的業務及委聘本行為介入中介人,以保障楊敏健律師行的當事人以及公眾的利益。
這是繼本行獲委聘為李海光律師事務所、顏曉婷律師事務所及葉大磊律師行的介入中介人後,過去兩年內第四次獲委聘為介入中介人。本行再次感謝香港律師會理事會的指示及對本行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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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成功代表中國銀行抗辯某債務人向終審法院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
繼本行於2021年9月發佈有關《內地判決(交互強制執行)條例是否適用於破產程序?》的新聞動向後,本行近日成功代表中國銀行,抗辯債務人就上訴庭判決 (Lu Yongliang v Bank of China Limited, Dongguan Branch and Another [2021] HKCA 1048) (「上訴庭裁決」) 向終審法院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
雖然上訴庭早前已駁回債務人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債務人仍作最終手段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試圖抵抗銀行向其採取強制執行行動。不過,在口頭聆訊當天,債務人並無出席聆訊。終審法院認為債務人已獲妥為通知有關聆訊,因此駁回了債務人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
有關終審法院的裁定可在此取得。
終審法院的裁定,把銀行與債務人長達5年的法律糾紛正式劃上句號。雖然終審法院未有及不需就內地判決(交互強制執行)條例 (第597章)是否適用於破產程序作出任何裁定,不過本行相信目前在這一方面作為權威性案例的「上訴庭裁決」,有助增加跨境清收執業者的信心以及相關法律的明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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