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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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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代表客户于市场失当行为研讯程序与证监会达成和解,并成功获法庭豁免,在法庭颁下取消资格令的情况下,客户仍被允许出任若干私人公司的董事

本行代表客户同意以Re Carecraft Construction Co Ltd [1994] 1 WLR 172的简易程序处置研讯程序。Carecraft简易程序让客户加快地解决研讯程序,从而为客户节省正式审判所需的时间及费用。

 

由于本行客户同意事实陈述,经证监会及客户同意,法庭作出了针对客户的取消资格令及赔偿令。

 

本行亦成功取得法庭许可,让若干私人公司从取消资格令中豁免,使客户仍可以继续担任该等公司的董事。理由包括,容许客户继续管理该等私人公司对公众的风险极低,以及本行客户从Carecraft和解程序开始后,一直与证监会充分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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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代表遗嘱执行人,于遗嘱认证诉讼中胜诉并获授予遗嘱认证书,并将另一共同遗嘱执行人撤职

本行代表同为遗嘱执行人及遗嘱受益人的客户,于遗嘱认证诉讼中胜诉并获授予遗嘱认证书,并成功代表客户将另一共同遗嘱执行人(「另一执行人」)撤职。

 

此诉讼是缘于另一执行人不合理地反对死者的最后遗嘱,并一直拒绝与本行客户合作共同取得遗嘱认证,导致遗产管理延误接近三年。法庭经审讯后同意本行及大律师的陈词,裁定死者当时具有订立有效遗嘱的能力,以及知道和认同最后遗嘱的内容。法庭亦裁定,倘若该另一执行人继续担任遗嘱执行人的职务,将会危害遗产受益人的利益,故裁定将该另一执行人撤职。

 

法庭又认为,倘若并非该另一执行人不合理及欺压的行为,此诉讼本来是完全没有必要的,因此法庭命令该另一执行人须以弥偿基准赔偿本行客户的诉讼费用,以谴责该另一执行人严重及应受斥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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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获香港律师会委聘为杨敏健律师行的介入中介人

2023928日,香港律师会理事会通过决议,行使《法律执业者条例》第 159 章第 26A(1)(a)(i)26A(1)(c) 条的法定权力介入杨敏健律师行的业务及委聘本行为介入中介人,以保障杨敏健律师行的当事人以及公众的利益。

 

这是继本行获委聘为李海光律师事务所、颜晓婷律师事务所及叶大磊律师行的介入中介人后,过去两年内第四次获委聘为介入中介人。本行再次感谢香港律师会理事会的指示及对本行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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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成功代表中国银行抗辩某债务人向终审法院提出的上诉许可申请

继本行于20219月发布有关《内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是否适用于破产程序?》的新闻动向后,本行近日成功代表中国银行,抗辩债务人就上诉庭判决 (Lu Yongliang v Bank of China Limited, Dongguan Branch and Another [2021] HKCA 1048) (上诉庭裁决) 向终审法院提出的上诉许可申请。

虽然上诉庭早前已驳回债务人提出的上诉许可申请,债务人仍作最终手段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许可申请,试图抵抗银行向其采取强制执行行动。不过,在口头聆讯当天,债务人并无出席聆讯。终审法院认为债务人已获妥为通知有关聆讯,因此驳回了债务人提出的上诉许可申请。

有关终审法院的裁定可在取得。

终审法院的裁定,把银行与债务人长达5年的法律纠纷正式划上句号。虽然终审法院未有及不需就内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 (597)是否适用于破产程序作出任何裁定,不过本行相信目前在这一方面作为权威性案例的「上诉庭裁决」,有助增加跨境清收执业者的信心以及相关法律的明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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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获香港律师会委聘为叶大磊律师行的介入中介人

2022118日,香港律师会理事会(“理事会”)通过决议,行使《法律执业者条例》第159章第26A(1)(b)及/或26A(1)(n)条的法定权力介入叶大磊律师行的业务及委聘本行为介入中介人,以保障叶大磊律师行的当事人以及公众的利益。

继先前获委聘为李海光律师事务所及颜晓婷律师事务所之介入中介人后,本行荣幸获理事会再次委聘,处理是次叶大磊律师行的介入工作。本行感谢理事会的委聘及对本行之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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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独立保函纠纷相关问题网上讲座

本行再一次非常荣幸获其中内地四大银行之一的邀请,为其员工就涉外独立保函纠纷相关问题在20221019日举行网上讲座。与上一次在20228月举行的「内地银行涉港授信业务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建议」网上讲座相似,是次网上讲座吸引了超过100名来自中国广东省各分行的银行从业员参与。

本行唐汇栋律师 (资深合伙人)、李焕姿律师 (合伙人)、陈浩恩律师 (助理律师)在讲座中向与会人士分析一连串关于保函执行的香港以及英国案例。本行亦深入探讨有关禁止保函执行的「诈骗」例外原则,以及香港的仲裁机制。

在问与答的环节中,本行亦向与会人士分享有关内地银行在面对保函止付令时,可以采取的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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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代表遗产受益人于紧急情况下取得为收存财产而作出之特殊遗产管理授予

本行依据《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香港法例第10A章)第51(b)条,为客户就一笔价值不菲之遗产取得为收存财产而作出之遗产管理授予。

 

提出申请的背景是遗产拥有之物业即将被政府收回,而遗嘱执行人之间出现超过三年的分岐,以致遗产一直未被管理。由于本行于一个月内协助客户成功取得授予,物业最终于被政府收回前成功出售予市区重建局,因此遗产得以保存数百万港元的资产。

 

是次单方面申请首先由聆案官处理。但聆案官关注申请是否存在争议,以及他是否有司法管辖权批出授予,因此聆案官把申请转介予当值法官。

 

当值法官同意本行的看法,裁定聆案官一开始具有司法管辖权处理是次申请,因为他认为,一项《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项下之申请是否存在争议,取决于反对的性质,以及就申请的相关议题是否存在实质争议 (Re Wan Sing Hon [2010] 4 HKLRD 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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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银行涉港授信业务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建议」网上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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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非常荣幸获其中内地四大银行之一的邀请,为其员工就内地银行涉港授信业务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建议在2022831日举行网上讲座。网上讲座反应热烈,超过100位银行从业员参与。

 

本行唐汇栋律师 (资深合伙人)、李焕姿律师 (合伙人)、陈浩恩律师 (助理律师)在讲座中向与会人士简单介绍在港追收债务流程,以及香港的破产和清盘机制。本行亦分享了有关采取跨境追收执行的宝贵经验,以及在港进行资产追踪的技巧。

 

本行再一次感谢银行的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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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获香港律师会委聘为颜晓婷律师事务所的介入中介人

20211230日,基于颜晓婷律师事务所的独营执业者颜晓婷女士已被暂时吊销执业资格,香港律师会理事会通过决议,行使《法律执业者条例》第159章第26A(1)(h)条的法定权力介入颜晓婷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及委聘本行为介入中介人,以保障颜晓婷律师事务所的当事人以及公众的利益。

香港律师会早前介入律师行的行动导致对颜晓婷律师事务所的业务的进一步调查。基于进一步调查,并考虑了颜女士于20211230日的书面回应后,律师会理事会认为颜女士不适宜执业,并议决行使《法律执业者条例》第8A(3)条的法定权力,即时暂时吊销其执业资格,以等候就该事宜的处理组成的律师纪律审裁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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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获香港律师会委聘为李海光律师事务所的介入中介人

20211123日,香港律师会理事会通过决议,行使《法律执业者条例》第 159 章第26A(1)(a)(i)/(ii)26A(1)(c)条的法定权力介入李海光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及委聘本行为介入中介人,以保障李海光律师事务所的当事人以及公众的利益。警方的调查显示李海光律师事务所涉嫌参与处理宗总值逾6000万港元、涉嫌欺诈性物业交易案件。

特别是,理事会有理由怀疑李海光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前雇员涉嫌不诚实地签署业权转易和抵押文件,作为有关物业交易中疑似伪冒卖方和借款人签署的见证人,而有关人士其时经已离世或因移居外地并身不在香港;而理事会认为,行使法定的介入权力符合公众或李海光律师事务所客户的利益。

理事会亦信纳李海光律师事务所涉嫌违反《律师账目规则》(第159章,附属法例),其中包括,从客户帐户中不当提取款项、未能妥善保存簿册及账目,以及未能就其会计制度设立和维持妥善的内部控制。

除李海光律师事务所外,林欣芳律师事务所的业务亦因应上述警方调查而被香港律师会介入。的近律师行获聘为介入林欣芳律师事务所的介入中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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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汇栋律师以香港法律专家身份在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出庭作供

本行唐汇栋律师在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审理有关 陈迪匡对腾讯音乐娱乐(深圳)有限公司 一案中,就香港法律提供专家意见、及以“深圳移动微法院”程序远程出庭作供。

本行唐汇栋律师是深圳市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的认可香港法律专家。蓝海中心是在深圳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由深圳市司法局作为业务指导单位,是集域外法律查明和国际商事调解于一体的跨境法律服务平台。

有关庭审的视频链接,请按http://tingshen.court.gov.cn/live/24623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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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为喆丽控股有限公司超过1.29亿港元IPO提供协助

本行为喆丽控股有限公司 (「喆丽控股」) 全球发售39,540,000股股份及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 (股份代号:2209) 提供协助。

「喆丽控股」为一间总部驻于香港的电子商务平台营运商,从事采购亚洲时装与生活时尚、美容及娱乐产品,并向全球客户销售有关产品。

本行从香港法律及上市规则合规角度,为「喆丽控股」就有关其上市的重组及附属事宜提供建议及其他协助。本行亦代表「喆丽控股」呈交有关「喆丽控股」及其子公司所签订的租赁和特许权的合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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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助香港私人公司收购连锁面包西饼集团

本行为一家香港私人公司收购著名本地连锁面包西饼集团的交易提供法律服务。该集团于香港有超过30年历史并拥有超过25间分店。


本行就该收购向客户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法律尽责调查,并因应客户的商业目标及风险概况就交易结构、定价及交割机制提供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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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为叶氏化工(00408.HK)以2.82亿港元出售物业持有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本行担任叶氏化工集团有限公司(00408.HK)(「叶氏化工」)的专项法律顾问,协助其透过向第三方投资基金出售其物业附属公司全数股份连股东贷款以出售该公司持有之位于香港粉岭的一座工业大厦,作价2.82亿港元。有关交易于20217月达成协议并同步完成交割。

叶氏化工集团生产及买卖石油化工产品(包括溶剂、涂料、油墨、润滑油),其经销网络遍布中国所有主要省份及城市。叶氏化工之股份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股份代号: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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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证监会对证券账户内约港币1.5亿元资产的限制通知

因涉嫌内幕交易,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以限制通知方式冻结本行客户证券账户内约港币1.5亿元的资产。

本行向证监会陈词申请解除限制通知。

本行的申请基础是限制通知的范围过于广泛,以及证监会在调查的不当延误。

限制通知现已被解除,且证券账户已获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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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是否适用于破产程序?

债务人欠付中国银行因担保合同而产生之人民币约6亿元债务。正当中国银行与债务人在中国内地进行诉讼之际,中国银行基于此担保债务在香港向债务人派送《法定要求偿债书》。

债务人申请撤销《法定要求偿债书》,但申请被原讼法庭驳回。

债务人上诉至上诉法庭。

债务人的主要上诉理由是中国银行无权基于担保债务在香港展开法律程序,且主张中国银行应该根据《内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第597章)申请执行中国内地法院判决。

上诉法庭驳回债务人的上诉。其中一个理由是《内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并不适用于本案案情,因为在派送《法定要求偿债书》的时候,相关中国内地法院判决仍未可在香港登记。

上诉法庭亦裁定派送《法定要求偿债书》并非法律程序,而破产程序亦非《内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第22条所指的“旨在追讨在某内地判决下须缴付的款项的法律程序”,因为破产程序是一个对全体债权人的救济。

上诉法庭的判决是具重大标志性,因为这是香港法庭首次厘清《内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第22条并不适用于破产程序。这个判决应受跨境清收的执业者欢迎。

上诉法庭的判决可在此取得。*

*注:判决仍在上诉至终审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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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代表山水水泥前独立非执行董事就串谋及违反董事责任案件抗辩

本行代表中国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山水水泥”,香港上市联合交易所股份代号:00691)前独立非执行董事,在一宗违反董事责任违法手段串谋(unlawful means conspiracy)的案件中抗辩。案件索赔金额不少于港币2.77亿元

 

本案的被告是8位山水水泥前董事及2位山水水泥主要股东。为期35天的审讯共涉及8队律师团队17位大律师(包括资深大律师)。鉴于大部分涉案证人于审讯期间居于境外,并因新冠疫情出入境受限,大部分事实证人及专家证人的盘问均透过视像方式遥距进行。另外,本案文件超过100,000,相等与约400个实体纸本文件夹,故此本案采用电子文件册(electronic bundles)。本案现待法庭判决。

 

本案涉及两个股东阵营争夺山水水泥的控制权。新任董事会在取得董事会控制权3天后随即向旧董事会展开法律程序。被告提出的一个争议点便是新董事会在展开法律程序前,是否已进行充分的调查。其中一位新任董事(同时是部分山水水泥股份的接管人)被质疑对展开法律程序过分热心。在审讯中,被告的大律师亦提出若董事过早展开法律诉讼的话,是否需要个人承担讼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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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开幕

本行欣然宣布唐汇栋律师行正式在202182日开始营业。

唐汇栋律师是张秀仪 唐汇栋 罗凯栢 律师行(一间逾40年历史的香港律师行)的创立人及本行唐汇栋律师行的创立人。在唐律师的带领下,唐汇栋律师行将为国际、香港及中国内地客户提供高质的法律服务,包括企业及商业事务、知识产权、诉讼、房地产及私人客户及有关服务。


本行以藉此机会感谢客户对本行团队的信任及多年来的支持。

唐汇栋律师行 2021  版权所有,翻印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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